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191,200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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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麗鈴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洪志勳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葉麗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葉麗玲因被告洪志勳涉嫌背信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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