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明憲
受 刑 人 許忠賜
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明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吳明憲因受刑人許忠賜涉嫌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暨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