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194,20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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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一九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零點貳壹公克及安非他命零點貳公克,沒收併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安非他命業經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承辦八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一0號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八號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九七號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日強制戒治期滿,復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按。

惟該二案查扣之海洛因零點二一公克及安非他命零點二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將上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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