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聲,2209,200011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0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鄭智仁
受 刑 人 劉建勳
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鄭智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智仁因受刑人劉建勳因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 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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