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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吳鮮杏
右列具保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鮮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吳鮮杏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具保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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