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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八十九年度執聲己字第一五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 坤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馬 愛 君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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