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自,358,20010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五八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即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被害人係指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言。

三、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涉嫌背信罪,依其所訴被告四人均係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之職員,共同違背其等之任務,致台南縣麻豆鎮農會受有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四千元之損害云云。

但查,依農會法第二條之規定,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係法人,則即使其所訴為真,被告四人所為直接侵害者亦係台南縣麻豆鎮農會法人之法益,台南縣麻豆鎮農會始為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自訴人縱為台南縣麻豆鎮農會之會員,至多僅為間接被害人,要非本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即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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