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四六號
自 訴 人 甲○○
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查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一份,核與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繕本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