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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五八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經查新式樣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準用同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
次查,被告主張系爭自訴人享有新式樣專利權之「神冠之飾品」係在自訴人申請新式樣專利前,即已存在之物,經被告檢具相關文件及證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在案,此有被告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所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可按,爰依首揭規定在上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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