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自緝,28,200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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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二八號
自 訴 人 甲○○
丙○○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祈福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將其收押,並於同年九月九日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卓穎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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