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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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