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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顯難進行審判,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將其收押,並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裁定自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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