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振 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 小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