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楊清安
蔡弘琳
被 告 乙○○
丙○○
丁○○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
右列被告因瀆職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光 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