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訴,467,200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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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秋銘律師
被 告 丁○○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律師
楊清安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庚○○
戊○○
右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被 告 丙○○
辛○○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東璧律師
右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彥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瑞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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