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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伍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林彥君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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