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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4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216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91年11月28日死亡,此據本院循戶役政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無誤,有查詢結果附於卷內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豐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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