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