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訴,865,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選任辯護人 陳文忠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四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將其收押,嗣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另案執行戒冶,因經裁定停止戒治,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繼續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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