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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己○○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王成彬
被 告 壬○○○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四七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己○○、壬○○○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壬○○○、庚○○係屬夫妻關係,己○○為其子女。壬○○○自任會首成立互助會已有十數年,其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及八十七年九月二十日,分別成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各一萬元,開標地點為其位於台南縣歸仁鄉歸仁巿場內壬○○○所經營之水果攤,起迄時間如附表壹編號一、二、三、四所示之民間互助會四個,詎壬○○○於前開互助會仍均有效存續期間內,竟與庚○○及己○○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六年間之不詳時間起,在上址該四個互助會開標時,假冒午○○、劉來貴、李昭明、蔡來春、張昭明、張麗英、吳麗香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活會會員名義並偽簽各該活會會員之簽名於標單上而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之活會會員,繼而持該偽造得標會單行使,向其他活會會員訛稱為該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得標,致使被冒名之會員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如數交付會款。
迄至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止,共冒標十餘次,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八日因無力支付會款而宣布倒會,惟竟於同年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繼續收受不知情活會會員辛○、未○○○等所繳交之會款,共計詐得如附表貳所示告訴人辛○等及其餘被害人之會款共約一千二百九十八萬五千三百五十元,至此經各該互助會活會會員發覺得標會員人數與活會會員人數不符,始知受騙。
二、案經辛○、戊○○、丑○○○、寅○○、未○○○、乙○○、丙○○、甲○○○、丁○○○、癸○○、辰○○○、卯○○、巳○○、子○○、午○○告訴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坦承不諱,被告庚○○及己○○則矢口否認有右揭詐欺等犯行,被告庚○○辯稱:上揭互助會都是由其妻即被告壬○○○所招攬,開標時亦由被告壬○○○一人處理,伊並未幫助被告壬○○○開標或收取會款云云;
被告己○○則辯稱:伊僅於其母即被告壬○○○所召集之互助會倒會後,根據其父即被告庚○○之陳述,整理被告壬○○○倒會的帳目,平常並未幫被告林劉林囑開標或收取會款等事務云云。
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辛○、戊○○、丑○○○、寅○○、未○○○、乙○○、甲○○○、丁○○○、癸○○、辰○○○、卯○○、午○○、巳○○分別於檢察官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且被告壬○○○於本院審理時亦供承:「我用我大哥的午○○名義標得的,及冒用劉來貴、李昭明、蔡來春、張昭明、張麗英、吳麗香標會,有一些會員我不認識‧有一些被我冒標會員的名字我已經忘記了,告訴人他們說我竟冒用了五十幾個人的會,我也不是很清楚。」
(見本院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審判筆錄),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四組互會單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是其有假冒會員名義標取會款之犯行,至堪認定。
至於被告庚○○雖辯稱:未參與該互會之召集、開標、收款等事務云云;
被告己○○辯稱:僅是被告壬○○○倒會後為其整理帳目云云。
然查被告庚○○於檢察官偵查中稱:互助會單因被告壬○○○不會寫字,委託伊寫的等語(見偵卷二八頁);
被告林貞妙於偵查中亦稱:偶而代其父母即被告林劉囑、庚○○代收會款等語(見偵卷五九頁),另告訴人癸○○於偵查中亦指稱:標會方式是在市場開標,在未開標前,被告壬○○○就說要上廁所,即先看我們標的利息,後來庚○○說朋友託標利息,庚○○、壬○○○就說朋友標走,都是庚○○在場寫標單,帳是己○○作的等語(見偵卷八二頁);
其於本院審理時稱:伊的會錢是交給被告壬○○○、庚○○二人,而伊標得的錢會,是被告庚○○計算後交給伊的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戊○○於偵查中亦指稱:未出事(倒會)前,都是庚○○到會腳家收會款的等語(見偵卷八二頁),告訴人未○○○於偵查中亦稱:被告在九月二十八日宣布倒會,伊於九月二十九日到被告家繳會款,後發現死會與活會不符,伊拿會單給被告庚○○勾的等語(偵卷八九頁);
告訴人卯○○於本院審時稱:伊的會錢被告三人均曾收過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告訴人辰○○○於本院審理時稱:被告三人均曾跟伊收過會款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稱:伊都把錢拿到被告的水果攤,曾交給被告三人過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稱:伊是把錢拿到水果攤,給被告庚○○夫妻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八月二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丑○○○:伊都把會錢拿到水果攤交給被告三人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子○○於本院審理時稱:會錢都拿到被告家中,曾交給被告三人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戊○○於本院審理時指稱:被告三人都曾向伊收過會錢,開標那次庚○○有在場,倒會之後被告曾告訴伊等說己○○曾拿了六百萬元去買房子,壬○○○、庚○○也有拿一些錢去玩股票,這是其等剛開始倒會時不小心說溜嘴的,據伊所知己○○每天早上都會回來幫壬○○○照顧水果攤的生意,也煮三餐,小孩也放在家裡,到晚上十點多才回家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巳○○於本院審理時指稱:開標伊曾經去過好幾次,開標時是被告庚○○夫妻二人都在場,庚○○也有幫忙開標,而是由壬○○○開標的,我曾問過何人得標,住在何處,壬○○○說他也不知道不要問那麼多,被告倒會之後,我們去找他,他曾叫己○○回來計算這些互助會的金額,並由她跟我們說明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告訴人寅○○於本院審理時指稱:伊的會錢都有交給被告三人過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訊問筆錄);
證人王姿月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從沒有參加過被告壬○○○的互助會,是因為伊婆婆丁○○○曾參加過被告壬○○○招攬的互助會,說還不錯,且被告壬○○○曾拿裡面有四百萬元存款的存摺給伊婆婆看過,就叫伊等參加,伊會錢都曾拿到市場交給被告三人過,伊去交會錢時,大部分時間都會看到被告己○○在攤位上,開標時伊沒有到場過,而交會錢有時是伊婆婆告訴伊多少錢,有時是伊到攤位上去,被告三人都曾告訴伊要繳多少錢,伊就繳多少錢等語(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
由上開告訴人指述及證人之證詞觀之,被告庚○○、己○○確都有參與互助會開標及收錢之情事。
參以被告壬○○○年逾六十歲,且不識字之老婦,其冒標會款之次數甚多,期間甚長,金額亦鉅,其竟連詐標會數及會款之流向均記憶不清,衡情尚難由其獨立完成該互助會之召集、投標、開標及收取會款等事務,而被告庚○○、己○○各為其配偶、女兒,平時又一起生活,且被告庚○○既參與書寫會互助會單,收取會款,被告己○○亦有為其收取會款及記載互助會帳目之事務,是其等所辯:未參與被告壬○○○冒標會款情事云云,顯違常情,實難令人相信,所辯純係事後臨訟畏罪卸責之詞,均難採信。
綜上所述,參互印證,被告庚○○、己○○與被告壬○○○間,就假冒活會會員名義詐標會款乙事,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甚明,其等假冒互助會員名義標會,詐取會金,其等有不法所有之犯意,且致互助會員受有損害甚明。
本件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標單上記載會員投標之金額,乃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應以私文書論。
核被告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第二百十六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
被告三人間,對於上開各罪,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等偽造標單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之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皆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
其等每一次冒標會金之行為,均詐騙多數活會會員,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從一重處斷。
又其等所犯連續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所詐得財物之數額甚鉅,對社會經濟及交易安全影響之程度非輕,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償付損失等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至被告等所偽造之標單均已拋棄不存,為免執行上之困難,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至於公訴人認被告等未經活會會員即告訴人丁○○○、丙○○、乙○○、癸○○、許美雪、寅○○、辛○、戊○○、乙○○、辰○○○、卯○○、巳○○、子○○、康林月裡、未○○○、辛○、陳麗雪等同意,即冒用該會員名義,偽簽各該會員之署押於標單上而參與投標,足生損害於各被冒標之活會會員等情。
訊據被告壬○○○僅承認冒用會員午○○、劉來貴、李昭明、蔡來春、張昭明、張麗英、吳麗香及其他不詳姓名之活會會員名義標會等情,除此之外,告訴人亦無法明確指出被告等尚有假冒其餘會員名義標取會款,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確有公訴人所指此部分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右述犯行,犯罪尚屬不能證明,惟因公訴人認被告等所為此部分罪嫌,與上揭有罪部分,係屬實質上一罪,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起訖時間 │ 每會金額 │會員人數 │參加互助會尚活會告訴人│
├──┼────────┼─────┼─────┼───────────┤
│一 │86.3.10-89.2.10 │ 一萬元 │三十六人 │午○○、辛○、乙○○(│
│ │ │ │ │二會)、丁○○○(二會│
│ │ │ │ │)、乙○○(二會)。 │
├──┼────────┼─────┼─────┼───────────┤
│二 │86.7.5-89.4.5 │ 一萬元 │三十四人 │午○○ 、卯○○、楊蔡 │
│ │ │ │ │淑萍(三會)、癸○○、│
│ │ │ │ │、子○○(二會)、林月│
│ │ │ │ │鳳、巳○○(二會)、康│
│ │ │ │ │春菊、丁○○○、乙○○│
│ │ │ │ │、李啟楨。 │
├──┼────────┼─────┼─────┼───────────┤
│三 │87.2.24-88.10.24│ 一萬元 │二十三人 │午○○、丑○○○、吳秀│
│ │ │ │ │花、辛○、未○○○(二│
│ │ │ │ │會)、陳麗香(二會) │
│ │ │ │ │、丁○○○。 │
├──┼────────┼─────┼─────┼───────────┤
│四 │87.9.20-89.6.20 │ 一萬元 │二十二人 │午○○、丁○○○。 │
└──┴────────┴─────┴─────┴───────────┘
附表二:單位新台幣
┌──┬──────┬─────────┬───────────────┐
│編號│ 姓 名│被告積欠之互助會款│ 備 註 │
├──┼──────┼─────────┼───────────────┤
│一 │ 午○○ │713,950. │ │
├──┼──────┼─────────┼───────────────┤
│二 │ 劉來貴 │102,300. │ │
├──┼──────┼─────────┼───────────────┤
│三 │ 月治 │838,300. │ 住歸仁鄉○○街五十六號 │
├──┼──────┼─────────┼───────────────┤
│四 │ 陳有賢 │503,700. │ │
├──┼──────┼─────────┼───────────────┤
│五 │ 楊進生 │290,100. │ │
├──┼──────┼─────────┼───────────────┤
│六 │ 李昭明 │398,400. │ │
├──┼──────┼─────────┼───────────────┤
│七 │ 蔡來春 │363,600. │ │
├──┼──────┼─────────┼───────────────┤
│八 │ 張昭明 │364,100. │ │
├──┼──────┼─────────┼───────────────┤
│九 │ 張昭雄 │90,250. │ │
├──┼──────┼─────────┼───────────────┤
│十 │ 張麗英 │487,450. │ │
├──┼──────┼─────────┼───────────────┤
│十一│ 丁○○○ │405,600. │ │
├──┼──────┼─────────┼───────────────┤
│十二│ 丙○○ │237,800. │ │
├──┼──────┼─────────┼───────────────┤
│十三│ 王高賓 │251,400. │ │
├──┼──────┼─────────┼───────────────┤
│十四│ 吳麗香 │983,900. │ │
├──┼──────┼─────────┼───────────────┤
│十五│ 癸○○ │147,800. │ │
├──┼──────┼─────────┼───────────────┤
│十六│ 王秀美 │425,600. │ │
├──┼──────┼─────────┼───────────────┤
│十七│ 乙○○ │689,200. │ │
├──┼──────┼─────────┼───────────────┤
│十八│ 許美雪 │437,900. │ │
├──┼──────┼─────────┼───────────────┤
│十九│ 林素綢 │213,600. │ │
├──┼──────┼─────────┼───────────────┤
│二十│ 張敦子 │427,200. │ │
├──┼──────┼─────────┼───────────────┤
│二一│ 蔡銘道 │143,600. │ │
├──┼──────┼─────────┼───────────────┤
│二二│ 莊庚申 │485,600. │ │
├──┼──────┼─────────┼───────────────┤
│二三│ 劉心怡 │290,500. │ │
├──┼──────┼─────────┼───────────────┤
│二四│ 子○○ │427,200. │ │
├──┼──────┼─────────┼───────────────┤
│二五│ 丁明珠 │168,200. │ │
├──┼──────┼─────────┼───────────────┤
│二六│ 林富貴 │72,300. │ │
├──┼──────┼─────────┼───────────────┤
│二七│ 辛○ │213,600. │ │
├──┼──────┼─────────┼───────────────┤
│二八│ 月治 │213,600. │ 住歸仁鄉看西村三九之九號 │
├──┼──────┼─────────┼───────────────┤
│二九│ 月里 │160,250. │ │
├──┼──────┼─────────┼───────────────┤
│三十│ 寅○○ │213,600. │ │
├──┼──────┼─────────┼───────────────┤
│三一│ 麗保公司 │640,800. │ │
├──┼──────┼─────────┼───────────────┤
│三二│ 巳○○ │427,200. │ │
├──┼──────┼─────────┼───────────────┤
│三三│ 卯○○ │213,600. │ │
├──┼──────┼─────────┼───────────────┤
│三四│ 黃美瑛 │204,600. │ │
├──┼──────┼─────────┼───────────────┤
│三五│ 吳邵華 │102,300. │ │
├──┼──────┼─────────┼───────────────┤
│三六│ 進益 │204,600. │ │
├──┼──────┼─────────┼───────────────┤
│三七│ 國平 │160,250. │ │
├──┼──────┼─────────┼───────────────┤
│三八│ 進忠 │33,600. │ │
├──┼──────┼─────────┼───────────────┤
│三九│ 清發 │237,800. │ │
├──┴──────┴─────────┴───────────────┤
│ 合計:12,985,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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