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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五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福松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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