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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甲○
選任辯護人 張榮作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四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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