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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案相關之不起訴處分書正本、無罪判決書正本。
理 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之正本;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有關五十八年間因涉嫌叛亂經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遭羈押五十八日聲請賠償部分,其聲請書僅附具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搜索證明書影、扣押物目錄影本各一份,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可供查證之方法,即出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書。
其聲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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