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重訴,16,2000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楊清安
蔡弘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孫嘉男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趙哲宏
楊淑惠
黃溫信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
王燕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丙○○、丁○○、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乙○○、丙○○、丁○○、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將其收押,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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