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
曾子珍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蔡進欽
楊清安
蔡弘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進田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丙○○及甲○○之羈押期間,均各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右列被告乙○○、丙○○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將被告等收押,並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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