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附民,238,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杰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年國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十八萬九千七百七十七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甲○○係宜座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宜座公司)之負責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宜座公司已無資力,仍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二日止,陸續向杰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杰盟公司︶訂購電視枚送盒、DVD—ROM等貨物,致杰盟公司誤信而交付價值共計三百六十八萬二千二百零二元之貨物。

甲○○除支付其中四十九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元外,餘均簽發支票予杰盟公司以支付貨款,詎上開支票屆期提示時,均遭退票,且所訂購之貨物亦不知去向。

至此,杰盟公司始知受騙,因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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