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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陳靜雲律師
被 告 乙○○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戊○○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張 麗 娟
法官 楊 惠 芬
法官 張 麗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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