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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六八號
原 告 庚○
丁○○
癸○○○
子○○
辰○○○
甲○○
乙○○
寅○○
丙○○○
丑○○
卯○○
壬○○
被 告 己○○
戊○○
辛○○○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慧娟
法官 卓穎毓
法官 謝瑞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國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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