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89,附民,79,20010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
原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甲○○
被 告 名家美興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定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名家美興業有限公司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彭振湘
法官 蔡奇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月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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