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簡,36,20010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交簡字第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五四九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六張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書。

3、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4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一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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