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簡,72,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四九六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緩刑伍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訊時及偵、審中之自白、(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事故現場照片十四張、(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筆錄、驗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各一份、(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

(五)、和解書一份等為證。

三、本件係依被告甲○○之請求而為緩刑之宣告,故被告不得上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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