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聲字第八號
受處分人 甲○○
右列受處分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三項第一行末及第二行頭內關於「因而肇事致人受傷」一句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文句顯係誤植,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予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