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交訴,189,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八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四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死亡,此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何 清 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林 木 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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