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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福德律師
陳清白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0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官 李 政 庭
法官 張 瑛 宗
法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 國 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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