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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被 告 丁○○
原 告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三八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 政 庭
法 官 田 幸 艷
法 官 陳 志 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同 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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