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撤緩,24,2001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業務過失致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八十七年度南簡上字第六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即八十七年間另犯業務侵占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一七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瑛 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盧 立 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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