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撤緩,27,2001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應有撤銷緩刑事由,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五號刑事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六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於九十年一、二、三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多次通知,逾期未向該署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二、經查,聲請所請有其觀護人室通知書、送達回證及函文等資料在卷可參,核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相符,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小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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