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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執聲己字第七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一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確定在案。
仍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四月中旬某日至同年八月九日止連續違反電信法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謝家宜
法 官 陳金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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