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撤緩,33,2001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確定(八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一九一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另犯竊盜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七七號),以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邦 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玉 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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