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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五月確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 希 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陳 美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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