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度直聲乙字第一五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判處罰金壹仟元、緩刑二年確定(八十九年度新簡字第九五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七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 家 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芝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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