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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楊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原名楊義闢)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四年確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五月十三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於九十年十月二日確定(九十年易字第一二二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彥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傳 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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