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五00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搶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0六三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資料,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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