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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間,即八十九年間因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九十年九月六日以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00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卓 穎 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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