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易,1054,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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