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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 振 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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