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易,140,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丙○○告訴被告乙○○、甲○○共同傷害,告訴被告乙○○毀損,及告訴人即被告甲○○告訴被告丙○○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分別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均係告訴乃論之罪。

茲經告訴人即被告丙○○、甲○○當庭請求撤回告訴,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 純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 淑 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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