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四八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五0號)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廿四日死亡,此有台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函所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