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90,易,212,2001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二號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
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燕 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 富 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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