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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張銘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孟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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